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 聲請人
- 陳平家
- 代理人
- 劉師婷律師
- 相對人
- 承沛紙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蘇月嬌
- 法定代理人
- 馮嘉慧
劉春成
劉子碩
劉芳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劉子碩(原名劉錫欽)」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子碩(原名劉錫卿)」。
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85號假處分執行案件強制執行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度執全字第158號假處分執行案件強制執行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