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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聲請人
陳平家
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相對人
承沛紙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蘇月嬌
法定代理人
馮嘉慧

      劉春成

      劉子碩

      劉芳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劉子碩(原名劉錫欽)」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子碩(原名劉錫卿)」。

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85號假處分執行案件強制執行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度執全字第158號假處分執行案件強制執行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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