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訴訟代理人
- 姚梨鈴
- 複代理人
- 唐筑英
- 相對人
- 立傑清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施昆志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賴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1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85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