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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4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46號

聲請人
邵順耀
代理人
湯應欽律師
相對人
僑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董事長王潘琦前於民國91年9 月26日陳報該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於91年9 月2 日解散,並選任王潘琦為清算人,嗣王潘琦於93年2 月10日死亡,迄今仍未陳報新清算人俾續行清算事務,茲依法聲請選派清算人。

三、查相對人於91年9 月2 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王潘琦為清算人,經濟部商業司於91年9 月9 日以經授商字第09101373500 號函辦理解散登記,嗣王潘琦於93年2 月10日死亡,相對人迄未呈報新任清算人,依相對人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等情,有僑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簿、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經濟部91年9 月9 日經授商字第09101373500 號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章程為憑,業據調取本院91年度司字第723 號案卷核閱屬實,而相對人之董事有潘方仁、顧文菁、張忠敬、林文鏡,亦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卷第28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卷第17-21 頁)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若相對人之股東會未另行選清算人時,即應以相對人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尚無由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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