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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4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48號

聲請人
林青蓉即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華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九樓)為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股東承認通過,並徵得華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華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期間財務報表等表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07 年3 月29日107 年度第1 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保管清冊、保管人華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508 號案件查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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