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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郭銘禮

  • 原告
    三浦義仁即日商日電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日商日電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61號聲 請 人 三浦義仁即日商日電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日商日電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日商日電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三浦義仁(MIURA YOSHIHITO,日本國護照號碼:MM0000000)為日商日電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日電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日電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董事會決議同意聲請人三浦義仁成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經公、認證之董事會議紀錄暨譯本與公、認證文件證明、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9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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