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6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63號
- 聲 請 人
- 陳盛泉即夏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 對 人
-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盛泉為夏寶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夏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盛泉主張夏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書及各項簿冊等文件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陳盛泉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司字第42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