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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6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陳盛泉即夏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盛泉為夏寶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夏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盛泉主張夏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書及各項簿冊等文件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陳盛泉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司字第42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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