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ADAM PHILIP SCHWENKER 即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
- 聲請人
-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ADAM PHILIP SCHWENKER (西元一九七○年五月十三日生,護照號碼:○○○○○○○○○號,住臺北市○○區○○路○○號二十二樓)為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ADAM PHILIP SCHWENKER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107 年3 月1 日董事決議錄、清算期間財務表冊、清算所得申報書收執聯及申報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保管人護照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532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