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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8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0號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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