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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88號

解任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8號

聲請人
鄭宏輝會計師
相對人
日謄油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興
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鄭宏輝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一○四年度抗字第三七四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日謄油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公務繁忙,故不克繼續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爰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1 月29 日以104 年度抗字第374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依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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