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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89號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9號

聲請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書謄、輝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朱慧、林雀華、陳翠玲、楊清郎、隨意投資有限公司、張家瑜間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貳仟柒佰柒拾陸萬玖仟參佰零壹元(20,427,740股×11.15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茲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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