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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1號

聲請人
羅天賜即羅伊特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羅伊特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34051920)為羅伊特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羅伊特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羅伊特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1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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