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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張婷妮

  • 當事人
    詹尚德即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詹尚德即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詹尚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 年 9月1 日解散並辦理清算,由聲請人擔任清算人,已於106 年12月7 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呈送在案,另經前述公司股東臨時會議同意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述公司106 年度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出具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412 號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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