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陳靜茹
- 原告湯錦泓即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30號聲 請 人 湯錦泓即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湯錦泓為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湯錦泓主張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等文件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湯錦泓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107 年第三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單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司字第31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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