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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陳智暉

  • 原告
    劉耀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54號抗 告 人 劉耀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司字 第2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7年度司字第25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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