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梅村耕二即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梅村耕二(住臺北市○○區○○○路000 號12樓,居留證號碼:AC00000000)為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備查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之同意書、簿冊保管明細表及聲請人之居留證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601 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