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1號
- 聲請人
- 黃麗璇
- 相對人
- 上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上元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麗璇為上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上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上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元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茲上元公司業於106年7月6日清算完結,並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上元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上元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清單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6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上元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