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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1號

聲請人
黃麗璇
相對人
上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上元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麗璇為上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上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上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元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茲上元公司業於106年7月6日清算完結,並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上元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上元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清單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6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上元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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