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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
    林永隆

  • 原告
    柯俊輝會計師
  • 被告
    誠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3號聲 請 人 柯俊輝會計師 相 對 人 誠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俊輝會計師派任相對人誠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字第198 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因聲請人業務繁忙,無瑕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爰請求另外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以103 年度司字第198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因業務繁忙,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依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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