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7號

聲請人
蘇天彥
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相對人
福玻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澄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福玻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3,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卷第48頁),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