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李澤澄
- 原告蘇天彥
- 被告福玻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7號聲 請 人 蘇天彥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相 對 人 福玻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澄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 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福玻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3,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在卷可稽(見卷第48頁),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 ,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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