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7號
- 聲請人
- 蘇天彥
- 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 相對人
- 福玻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澤澄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福玻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3,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卷第48頁),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