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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9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96號

聲請人
迪默堤即美商班迪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聲請人
清算人
代理人
胡嘉男
相對人
美商班迪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帕米爾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美商班迪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班迪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為此聲請指定帕米爾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2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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