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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簡上字第2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簡上字第23號

上訴人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琇琇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貴卿律師
被上訴人
黃詩詠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吳立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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