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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1號

原告
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順耀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貴卿律師
被告
許進文即福昌玻璃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昌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煜
訴訟代理人
鄭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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