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1號
- 原告
- 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順耀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貴卿律師
- 被告
- 許進文即福昌玻璃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謝彥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昌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煜
- 訴訟代理人
- 鄭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