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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告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慈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被告
歡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金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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