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0號
- 原告
- 國立臺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管中閔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 被告
-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錦慈
- 訴訟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懷律師
- 被告
- 歡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金
- 訴訟代理人
- 馬在勤律師
- 複代理人
- 袁啟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