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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8號

原告
亞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彬
被告
喬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風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7年1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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