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劉宇霖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秋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零壹佰肆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5萬1,966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萬0,142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茲依首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