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劉鎮銘、蕭國童
- 當事人金閎工程有限公司、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鎮銘 上 訴 人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3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金閎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萬0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510元,上訴人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1544萬6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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