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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鎮銘
上訴人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3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金閎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萬0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510元,上訴人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1544萬6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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