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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
    陳君偉

  • 原告
    鑫承紹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78號原   告 鑫承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偉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泰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9,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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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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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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