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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龍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雪
上訴人
林水龍

林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力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6,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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