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29號
- 原告
-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陸培麟
- 原告
- 人
- 被告
- 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永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同年月30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9、11、14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