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張詠惠
- 法定代理人彭國豪
- 原告羅陳鎰即普特土木包工業
- 被告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1號原 告 羅陳鎰即普特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簡文哲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思瑩律師 王聖傑 張載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下午2 時20分整,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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