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5號
- 原告
-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家榮
- 原告
- 森豐鷹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家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祐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宜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琇慧律師
- 被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森豐鷹架有限公司等二人起訴未分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5,354元、106,248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11月3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