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5號

原告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原告
森豐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琇慧律師
被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森豐鷹架有限公司等二人起訴未分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5,354元、106,248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11月3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饒心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