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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6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0號

原告
全民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煒昕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李松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柏年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78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31,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078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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