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姜威、李麗娟
- 原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華光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73號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盈佳律師 被 告 華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娟 訴訟代理人 藍華邦 沈昌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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