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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汪曉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宏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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