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09號
- 原告
-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育瑋
- 訴訟代理人
- 曹永安
- 訴訟代理人
- 廖修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承風律師
- 被告
- 東王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傅遠佳
- 訴訟代理人
- 劉孟哲律師
呂秋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被告東王大廈管理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000號1 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