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15號
- 原告
- 富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達洋
- 被告
-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而綜觀原告起訴狀內容及所附證物,亦未見本院有何其他特別審判籍之依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