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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1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15號

原告
富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洋
被告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而綜觀原告起訴狀內容及所附證物,亦未見本院有何其他特別審判籍之依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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