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5號
- 原告
- 王燕珠
- 原告
- 周家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皇其律師
- 被告
- 詹錦華
- 被告
- 林宜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俊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韻鸚
- 被告
- 即物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峰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即物設計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22日具狀聲請本院再開辯論,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應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