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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6號

原告
宇寬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杰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被告
吉騰連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德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文書之方式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吉騰連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2」,惟依原告所提出兩造間之工程合約書已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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