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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賴秋萍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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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淵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田佳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3,000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9年9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30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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