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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359號

原告
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王淑昭
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
被告
翔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並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玖萬陸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攬訴外人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包之「新莊副都心大樓新建案」( 下稱新莊建案) 及「延平南路大樓新建案」( 下稱延南建案) 營造工程,並將其中鋼結構工程部分分包予原告施作,與原告分別簽訂合約一(合約編號:104k01-03)及合約二(合約編號:104k03-01)之工程承攬契約書( 下稱系爭2 工程契約) ,原告承作之上開鋼構工程均已完工,然被告就新莊建案尚有438 萬310 元工程尾款未給付;另延南建案仍有1,201 萬5,775 元未付,屢經原告催討無效,爰依系爭2 工程契約及民法第490 條規定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莊副都心大樓新建案」(合約編號:104k01-03)及「延平南路大樓新建案」(合約編號:104k03-01)工程承攬契約書、臺灣票據交換所( 退票) 票信查詢結果之網路資料、延南建案17,80 萬0,005 元請款發票、新莊建案保固切結書、新莊建案第1 至9 期之工程款請款明細及全部9 期之請款發票9 紙、新莊建案第10期保留請款單影本等件為證( 見支付命令卷第9-34頁,本院卷第75-99 頁) ,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系爭2 工程契約及民法第490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 年5 月29日( 見支付命令卷第47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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