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6號
- 原告
-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磊
- 被告
-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磊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周興國」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磊」。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興國,惟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變更為林磊,而林磊復於109 年3 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桃園市政府108 年11月29日函文,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01-509 頁)。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前段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不當然停止,惟林磊聲明承受訴訟,於法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既已於本院於109 年2 月27日為前開判決前變更如上,因林磊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即有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併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