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磊
- 被上訴人
-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 萬9,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