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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92號

給付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2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
即反訴原告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輝豹
訴訟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風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呈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萬1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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