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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04號

原告
竝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錤
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告
全功土壤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附件所示事項及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8 年7 月15日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如有相關證據應一併提出,並將書狀繕本及所附文件影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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