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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1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被告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參加人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琪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銘毅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獲
訴訟代理人
蔡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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