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9號

原告
巨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谷峰
被告
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依兩造間所簽訂之機械設備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新台幣185萬1556元,依系爭合約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就本合約之爭議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18號卷第14頁),爰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