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6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中菱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揚斌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曙蔚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31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