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5號
- 上訴人
- 敦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來東炎
- 上訴人
- 璟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同和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鐵道局
- 法定代理人
- 胡湘麟
- 被上訴人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2日送達上訴人敦煒工程有限公司、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璟達工程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