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林春鈴、林振芳、洪純莉
- 當事人沈婕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70號抗 告 人 沈婕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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