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2號
- 抗告人
- 果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貞夙
- 相對人
- 詹爵丞
檢 查 人 黃沛晶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