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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春鈴唐玥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2號

抗告人
果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夙
相對人
詹爵丞

檢 查 人 黃沛晶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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